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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增资对赌未及时报告 董事长魏先锋被监管谈话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21-10-31 我要评论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21]6号、7号)显示,经查,2018年3月,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九州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21]6号、7号)显示,经查,2018年3月,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甲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简称“九鼎集团”,430719)、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丁方1)等多方签署《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份:(1)中国证监会批准甲方本次增资之日起5年届满,乙方股份尚未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无论何种原因,丙方书面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丙方将全部转让其所持有的乙方股份;(3)甲方认为乙方出现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4)乙方发生破产清算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该协议具有“对赌”性质,在特定条件时可能导致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影响证券公司运作。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向青海证监局报告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6月9日方才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九州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魏先锋作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参与签署上述协议,知情不报,合规意识淡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魏先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11月8日14:3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青海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九州证券官网显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拥有证券业务全牌照,是国内唯一一家注册地位于青海省的证券公司。九州证券总部设有经纪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固定收益、交易等业务模块和部门,构建了具有竞争力的全业务链体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5.7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股10.98%。魏先锋任九州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青证监措施字[2021]7号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 3 月,你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多方签订《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 议》,该协议具有“对赌”性质,在特定条件时可能导致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影响证券公司运作。你公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事项,直至 2021年6月9日方才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号)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1年10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青证监措施字[2021]6号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魏先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魏先锋:

  经查,2018年3月,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创 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多方签订《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扩股补充协议》,该协议具有“对赌”性质,在特定条件时可能导致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影响证券公司运作。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6月9日方才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参与签署上述协议,知情不报,合规意识淡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11月8日14:3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青海证监局 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1年10月27日

  关于对魏先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魏先锋:

  经查,2018年3月,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甲方)、同创 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丁方1)等多方签署《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份:(1)中国证监会批准甲方本次增资之日起5年届满,乙方股份尚未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 无论何种原因,丙方书面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丙方将全部转 让其所持有的乙方股份;(3)甲方认为乙方出现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4)乙方发生破产清算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九州证券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6月9日方才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九州证券董事长参与签署上述协议,知情不报,合规意识淡漠,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1年10月2日14:3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青海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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