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贵利用其担任广西巴马县委书记,钦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钦州市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主徐某、何某某等21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设备采购、职务晋升、职务调整、景区承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0年,徐贵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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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徐贵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贵向他人索取贿赂1300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查封、扣押在案的房产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徐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具有索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